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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高風險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別重大事故教訓 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號)的相關要求,現就開展相關監督檢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各地結合本地實際貫徹落實。
一、關于高風險鍋爐壓力容器的范圍
近年來,我國鍋爐、壓力容器數量不斷增加,部分設備的介質條件復雜且需要在高溫、高壓等極端條件下長周期運行,安全風險不斷增大。根據特種設備風險分析和事故統計分析,高風險鍋爐壓力容器主要包括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易燃易爆介質、液化氣體等高危介質的固定式壓力容器、移動式壓力容器;液化石油氣瓶等承壓設備和近年來事故多發的鍋爐壓力容器,包括蒸壓釜等快開門壓力容器、印染洗滌行業用烘缸(筒)、渉氨行業用壓力容器、小型鍋爐。
二、開展高風險鍋爐壓力容器監督檢查的要求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要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的紅線意識,強化特種設備風險管理,部分高風險鍋爐壓力容器同時也屬于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種設備,各地應將其列為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斷加強對其生產、使用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努力防止發生重特大事故和系統性安全風險。
(一)研究制定長期和年度相結合的監督檢查計劃。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探索監管工作的長效機制。建立完善高風險鍋爐壓力容器動態數據庫,制定長期和年度相結合的監督檢查計劃,不斷改進和完善對生產、使用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督促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各級質監部門要結合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標準化和分類監管工作的開展,督促有關使用單位開展使用安全自查和隱患治理,落實使用單位安全主體責任。要求使用單位了解和掌握所使用特種設備存在的安全風險,貫徹實施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責任。采取簽訂安全責任承諾書、執法檢查、公示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等多種方式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
(三)做好風險的監測、研判、預警和處置。各級特種設備監察機構要通過日常監督檢查、投訴舉報、檢驗信息、事故調查等渠道進行風險信息采集。發現重大隱患應當責令企業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要上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進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公開。發現產品缺陷等系統性風險要及時向上級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并通報有關單位,督促相關單位對同類產品采取措施消除風險。要認真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及時公開事故原因,并開展對相關企業的警示教育。
(四)強化監督抽查和檢驗檢測。各級特種設備監察機構要組織開展對獲證生產企業的監督抽查,強化源頭質量控制;要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抽查,督促檢驗機構重視高風險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質量。檢驗機構對定期檢驗中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并及時向使用單位發出《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鼓勵具備條件的石油化工等高風險成套裝置使用單位優先采用基于風險的檢驗(RBI)方式,開展在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定期檢驗。
(五)做好統計和總結上報工作。各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要將本年度針對高風險承壓類特種設備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形成總結,年底前報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高風險鍋爐壓力容器監督檢查要點
對高風險鍋爐壓力容器,重點對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設備是否辦理了使用登記;設備是否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內;設備的安全泄放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是否完好;使用單位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使用單位是否配備了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使用單位是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的要求開展了自行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使用單位是否建立了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一、對高危介質設備的監督檢查要求
1.對實施基于風險的檢驗(RBI)的成套裝置中高風險承壓設備,檢查使用單位落實《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承壓設備基于風險檢驗工作的通知》(質檢特函[2014]52號)的情況。
2.對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壓力容器,檢查產品生產和使用前是否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通過技術評審并經過批準。對于采用應變強化技術制造的奧氏體不銹鋼容器(包括固定式壓力容器和移動式壓力容器罐體),還應檢查產品是否經過監督檢驗合格且監督檢驗大綱規定的檢驗項目是否包括應變強化技術并嚴格實施。
3、對于移動式壓力容器,檢查帶泵罐車相關單位落實《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2011)第1號修改單的實施意見》(質檢特函[2015]9號)的情況,帶泵罐車是否已納入“全國帶泵罐車監控管理平臺”并有效管理。
檢查單只氣瓶容器大于或者等于150升且總容積大于3000升的氣瓶集束裝置,是否納入移動式壓力容器管理,其生產、充裝和定期檢驗是否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規定執行。總容積小于等于3000升氣瓶集束裝置,是否按照氣瓶進行生產、充裝和定期檢驗。
對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規范性文件要求、不符合工信部罐式車輛公告和產品準入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壓力容器罐式車輛),年度檢驗或全面檢驗時,檢驗結論應確定為不符合要求。
二、對事故多發設備的監督檢查要求
1.快開門壓力容器(常見的例如建材行業用的蒸壓釜、醫療行業用的消毒鍋)。檢查快開門安全聯鎖裝置的完整性;檢查使用單位是否落實日常安全檢查(包括聯鎖裝置的有效性)職責,是否編制了壓力容器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是否掌握并能熟練操作;檢查檢驗機構在進行定期檢驗時是否對安全聯鎖裝置的功能進行了確認;對未裝配安全聯鎖裝置或安全聯鎖功能不滿足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
2.烘筒(缸)(重點是印染洗滌行業用燙平機)。應檢查是否嚴格進行定期檢驗,燙平機等設備整機制造商必須將烘筒銘牌在設備外部明示,同時出廠資料中必須明確使用要求。對來路不明、資料不齊全的設備應責令停止使用,對使用年限超過設計年限或使用超過20年的,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實施檢驗或安全評估。實施定期檢驗時應重點檢查烘筒的錯邊量和焊縫質量;檢查系統的減壓裝置、安全泄放裝置是否配備齊全并正常工作,工作壓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對不銹鋼類烘筒的使用介質是否有控制氯離子含量、防止出現應力腐蝕的措施。
3.渉氨承壓類特種設備。檢查使用單位落實《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氨制冷裝置特種設備專項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質檢特函[2013]61號)的情況。
4.小型鍋爐。要重點對學校、醫院、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的鍋爐使用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尤其對立式燃煤鍋爐加強安全監察,日常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檢查操作人員資格和安全閥、水位計等安全附件的維護情況。對發現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所在地環保規定的燃煤鍋爐和非法改造、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未經定期校驗、無證操作等違法情況和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責令停止使用,注銷使用登記手續。檢驗機構在進行外部檢驗時應當加強對安全附件狀況的確認,發現高低水位報警和低水位、燃燒系統聯鎖保護裝置等安全保護裝置未設置或功能不符合規定的鍋爐,不得出具檢驗合格報告。
三、對液化石油氣瓶的監督檢查要求
1.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重點檢查以下內容:檢查氣瓶充裝站及人員資格許可情況。檢查充裝站氣瓶管理情況,自有產權氣瓶和托管氣瓶是否建立計算機檔案,并辦理使用登記。檢查是否按規定進行氣瓶充裝,是否違規充裝報廢氣瓶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是否按規定做好充裝前后的檢查和記錄,工作記錄是否妥善保管。檢查充裝站氣瓶送檢和報廢氣瓶處置情況,是否存在翻新廢舊氣瓶的行為。
2. 液化石油氣瓶檢驗站。重點檢查以下內容:檢查氣瓶檢驗站和檢驗人員資格許可情況。檢查檢驗站是否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進行氣瓶的定期檢驗;氣瓶檢驗更換的瓶閥是否由持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瓶閥。檢查經檢驗判廢的氣瓶處置情況,是否按規定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是否存在修理、改造、翻新氣瓶和氣瓶閥門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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